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返回列表时间: 2009-03-30来源:电气自动化新闻
为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太阳能光伏技术在城乡建设中的应用,我们制定了《太阳能光伏建筑应用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特此印发,请遵照执行。财政部附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太阳能光伏建筑应用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中央财政将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拨出部分资金支持示范推广推进太阳能光伏在城乡建设领域的应用。为加强太阳能光伏建筑应用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补贴资金使用范围(一)城市光电建筑综合应用和农村、边远地区建筑光电利用给予定额补贴。(2) 太阳能光伏产品建筑安装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制。(3) 整合和推广太阳能光伏建筑应用的共同关键技术。第三条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个项目应用的太阳能光伏产品装机容量不低于50kwp;(二)应用的太阳能光伏产品发电效率达到先进水平,其中单晶硅光伏产品效率超过16%,多晶硅光伏产品效率超过14%,非晶硅光伏产品达到先进水平(3)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和建筑,实现组件化、集成化项目;(4)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建筑并网应用项目;(5)优先支持学校、医院、医院等,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应用光电工程。第四条鼓励地方政府出台和实施扶持光电子产业发展的政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1) 实施上网电价分成政策;(2)实施财政补贴等其他经济激励政策;(3)制定并公布有关技术标准、规程、施工方法和图集;第五条本通知日前竣工的项目不予支持。第六条2009年补贴标准原则上确定为20元/WP,具体标准根据与建筑物结合程度、光电产品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今后,补贴标准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第七条申请补贴资金的单位应当是太阳能光伏应用项目的业主或者太阳能光伏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2)太阳能光伏建筑应用技术方案;(3)太阳能光伏产品生产企业和建设项目(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八条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的申请材料,按照属地原则,经当地财政、建设部门审批后,报省级财政、建设部门。第九条省级财政、建设部门应当对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收集核实,并于每年4月30日、8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附表)。第十条财政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各地报送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估,确定示范项目和补助资金数额。第十一条财政部下达省级财政的项目补助预算总额的70%以下。省财政厅收到补助资金后,会同建设厅将资金及时落实到具体项目。第十二条示范工程竣工后,财政部根据示范工程验收评估报告,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剩余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给项目承办单位。第十三条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建设部门应当认真加强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版权声明:如本网站来源为“中国电气自动化网”,版权归中国电气自动化网所有。请注明“来源:中国电气自动化网”转载。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从其他媒体转载的信息不代表我们的意见和对其真实性的责任。转载的信息有其来源,不存在侵权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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